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

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财保132号
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万道3号增一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泰世天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雪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史业腾,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2019年2月20日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2019年7月29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0元,因该仲裁案件尚未审结,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一案尚未审结,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邹全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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