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

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财保2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万道**增**。
法定代表人:陈雪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滨,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津0101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385396元。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悦支行账户:7710********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星支行账户:1205********的保全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账户:1200********的保全措施;
四、将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账户:2054********的冻结额度降低至16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悦支行账户:7710********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星支行账户:1205********的保全措施;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账户:1200********的保全措施;
四、将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账户:2054********的冻结额度降低至1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天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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