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

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特163号
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万道3号增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英,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3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光荣,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裁字第0893号裁决书,本案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仲裁庭枉法裁判,所涉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且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首先,案涉工程需要勘验,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委托勘验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但被申请人隐瞒了授权申请人勘验的工程联系单,导致仲裁庭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案涉工程实际使用大型机械为600T,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及被申请人自认的相关证据,但被申请人隐瞒了施工日志,且对其自认大型机械的证据予以否认,导致仲裁庭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草率认定使用机械为400T(中型机械)。再次,本案诉讼时效认定错误,被申请人隐瞒重要证据,对于支付款项陈述仅为工程款,被申请人在支付款项7年后,以超付款为由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明显为虚假陈述,仲裁庭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仲裁庭存在程序违法。首先,仲裁庭审理中多次打断证人的陈述,导致本案裁决结果存在重大错误。其次,仲裁庭对申请人调取庭审录像的请求,口头驳回。再次,裁决书仅有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手书签名。
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核心理由是被申请人隐瞒了相关证据,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与隐瞒证据并无关系,且被申请人并未隐瞒申请人所称的证据,申请人有关仲裁庭程序违法的几个理由,也与隐瞒证据没有关系。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0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津仲裁字第0893号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46795元;(二)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6647元;(三)驳回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仲裁费59215元,由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607元,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负担29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负担2500元;鉴定费270000元,由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000元,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负担135000元。因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已由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故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应将所负担的仲裁费、保全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本案鉴定费已由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预交,故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应将所负担的鉴定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行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故申请人提出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证据应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证据属于上述情形,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供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行为,故本院无法认定仲裁员枉法裁决。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存在程序违法,因申请人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四通通讯工程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雷雷
审判员  赵丽芳
审判员  付彦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