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润钿电工器材销售中心、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821号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润钿电工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南开区水上东路宁乐西里14号楼1门。
经营者:董鸥,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帆,天津精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钟金山,经理。
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润钿电工器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润钿电工器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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