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博航建材经营中心、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2085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博航建材经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6KLAG3R),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路大三元底商1号。
经营者:张学伶,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陆飞,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1295281),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钟金山。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博航建材经营中心与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博航建材经营中心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博航建材经营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博航建材经营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保全费710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博航建材经营中心负担。
审判员  霍云肖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