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541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云,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馨甜,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维娟,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宇,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钟金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洋浩鑫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天瑞路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洋浩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石瑞廷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