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525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1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01486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镇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129528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