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525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1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01486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镇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129528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