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475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
省***。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2011278330095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
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1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57510148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区大***镇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312952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悦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三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