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官法执字第22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生,湖北省汉川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执行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小区二组团37幢1单元503号,组织机构代码:7194115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6956.50元,执行费2404元。
(未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其消费。经调查,执行人员未找到被执行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2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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