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云南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昆明市桃源街**楼附**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分公司、云南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铮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