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昆明佳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5民初5号 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1548D,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小区二组团37幢1**5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佳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81382G,住所地:昆明市七甸街道办事处***三十亩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佳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佳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8元,减半收取计6679元,由原告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