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保541号
申请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曙光小区二组团37幢1单元5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1548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六公路滇池名古屋C幢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77886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9206.7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昊霖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9206.71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16元,由申请人云南恒苑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