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筑波规划设计研究所

何江与辽宁筑波规划设计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3民初12342号
原告:何江,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筑波规划设计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江与被告辽宁筑波规划设计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江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马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