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8民初2173号
原告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村村民委员会南100米。
注册号:110115007480085
法定代表人贺海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三区8号楼3门502号。
注册号:110108006710315
法定代表人***,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公司)诉被告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泓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租赁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3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泓颢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