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2民初18123号
原告: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村村民委员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贺海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莎,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西红门兴海家园月苑8号楼602。
委托代理人张坤,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三区8号楼3门502号。
法定代表人:陆宝华,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董事长,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侯家岗乡侯岗集镇。
委托代理人杨华昌,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道蓝图公司)诉被告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颢世纪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道蓝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莎、张坤,被告泓颢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宝华、委托代理人杨华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道蓝图公司诉称,2014年1月17日,原、被告就被告所欠原告房屋租金一事,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4年2月28日前全部还清所欠租金。被告以欠条的形式向原告作出了承诺。但协议签订后,虽然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付相关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房屋租金8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12月15日的利息11800元(以86000元为基数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7%年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泓颢世纪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是原告,我方与原告共同使用涉案房屋。我方的房屋租金都是交给案外产权方公司的,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关于欠条,因被告当时与原告在一起工作才打的欠条,欠条的名称原告也打错了,也没有写明利息的情况。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西外大街XX号院内老办公楼三层三间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年租金为12万元。2014年1月17日,针对欠缴租金问题,被告泓颢世纪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如下:”今欠到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3年房租人民币陆万陆仟圆整(小写20000.00元),经协商约定二零壹肆年二月贰拾捌(2014年2月28日)前全部还清,特立此据......”目前被告尚未按照《欠条》内容履行租金给付义务。
现原告诉至法院,持诉称理由主张权利。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欠条》,被告应于2014年2月28日之前向原告给付租金86000元,在被告未实际履行该租金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交租金,存在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房屋租赁协议》、《欠条》均未就利息问题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八万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道蓝图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泓颢世纪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