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

河北地质大学与河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5205号 原告:河北地质大学,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学校教师。 被告:河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西大街88号五方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崔社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市长安区西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生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健,该所员工。 河北地质大学与河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地质大学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地质大学撤诉。 简易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河北地质大学承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