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5205号
原告:河北地质大学,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学校教师。
被告:河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西大街88号五方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崔社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市长安区西大街94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生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健,该所员工。
河北地质大学与河北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地质大学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地质大学撤诉。
简易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河北地质大学承担。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