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天脉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天脉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21民初645号

起诉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2020年4月29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南宁天脉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脉测绘公司)在昭平县翡翠半岛旅游综合体项目用地涉及莫天合户(莫天合系***之父,***现为合法户主)征地丈量面积中绘图计算弄虚造假;2.请求判决天脉测绘公司承担因其员工弄虚造假致使***户遭受直接经济损失32658元;3.请求判决天脉测绘公司承担起员工弄虚造假致使***产生在申辩到起诉的人工费、车费、诉讼费共计1200元;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天脉测绘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昭平县人民政府在昭平县翡翠半岛旅游综合体项目用地需征收***户位于兀(地名),承包土地测量水田面积时,天脉测绘公司员工在测量绘图中超越职权不按实际地形绘勾出地块示意图,并多次滥用职权更改测量数据克扣水田面积,致使***户遭受直接损失水田面积0.493亩,折合人民币32658元。2019年2月21日,***与昭平县征地办公室签订重新测量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即天脉测绘公司重新测量,协议签订时间是2019年2月21日,天脉测绘公司出具的地块示意图日期却是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29日,***会同天脉测绘公司进行第二次测量,可测量结果在两个多月才出来。***依法向法院对昭平县征地办公室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进行第三次测量。***当场要求天脉测绘公司员工告知测绘结果,其员工称要上电脑才能出来,直至2020年4月3日才出结果。在测绘过程中,天脉测绘公司不按实际地形勾图,弄虚造假,致使***户遭受重大田亩面积损失,故请求法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测绘公司在测量和绘图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独立地作出测绘报告,出具测绘报告行为本身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测绘报告仅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由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测绘报告所证明的事项的,法院则不予采信,而法院不予采信的测绘报告自然不具有证据证明力;同时根据诉讼证据规则本身的规定可以防止错误的测绘报告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无需先向法院提出确认测绘报告造假的诉讼。故天脉测绘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庆春

审 判 员 叶万盘

审 判 员 罗庆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家阳

书 记 员 罗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