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冲山喜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A)。
法定代表人:徐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3民初4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约定:“一、被告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04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完毕;二、如被告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2月2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在此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苏J×××××号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MAIA背钝化设备1台,因该设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线下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7、2022年3月1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将军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韩春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路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