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微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4743号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
法定代表人:冲山喜明,董事长。
被告:广州微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5号楼1101房。
法定代表人:徐国恒。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微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00元,由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