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0723号
申请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
法定代表人:冲山喜明。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有限A座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荏原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荏原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荏原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6856.2元。
保全费5000元,**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