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0723号 申请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 法定代表人:冲山喜明。 被申请人: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002号财富广场有限A座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荏原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荏原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荏原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力创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6856.2元。 保全费5000元,**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