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570号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
法定代表人:冲山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1816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