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570号 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 法定代表人:冲山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1816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荏原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