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781执异5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2日,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执行人:中交(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8070232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新华路中段西侧新华坊1栋2**5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交(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2年4月8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4月13日,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