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04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交(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21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交(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交(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33565元(执行费:33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