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某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10747号 原告: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科贸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政府驻地。 负责人:从跃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设计费638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了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韩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韩集乡政府”)关于韩集乡乡村振兴产业规划项目采购项目。2019年8月22日,韩集乡政府与原告签订了项目编号为SDGP371599201902000106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出韩集乡乡村振兴的问题、思路、解决方案及措施,形成整套设计方案,韩集乡政府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合同金额93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设计方案并交付于韩集乡政府。但韩集乡政府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30万元。2020年12月份,韩集乡政府由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划归至东昌府区,更名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但所欠原告剩余设计费用638000元始终未能清偿。望判如所请。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答辩人交付设计成果,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剩余设计费及相应利息。2、答辩人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存在疑问。如原告的设计成果还能继续使用,答辩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至今已超三年,期间答辩人已于2020年12月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划归东昌府区,行政区划的变更及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即使原告现在交付三年前的设计成果,答辩人对于该设计成果是否还适应形势要求存有疑问。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庭前答辩人的镇长和副镇长三次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沟通,希望能就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设计成果事宜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不同意进行协商,也不同意交付设计成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人民政府韩集乡乡村振兴产业规划项目采购”项目。2019年8月22日,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人民政府(甲方、采购方,2020年12月变更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与原告(乙方、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为SDGP371599201902000106)。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二)本项目投标文件,(三)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四)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五)中标通知书,(六)本合同附件。第二条、合同的范围和条件。设计成果包括规划文本(WORD格式)、规划说明书(WORD格式)、现状图及规划图纸(JPG或CAD格式)、多媒体汇报材料(PPT文件)等。所有文件和图件规格统一为A3(297*420mm)规格,提交8套成果。第三条、服务内容。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服务合同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明细表)。第四条、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3.8万元。第五条、付款方式。提交调研报告并确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后拨付设计费用的30%,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规委会或有关会议同意后拨付设计费用的40%,最后成果通过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设计费用的30%。第七条、交付日期和地点。交付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2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规划方案,45个日历天内提交最终成果。交付地点:聊城高新区。第九条、联系方式。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 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支付原告设计费30万元。 原告提交其制作的《山东省聊城市韩集乡乡村振兴产业规划(最终成果稿)》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交付了案涉智力成果。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被告未收到该该产业规划稿,该规划稿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设计成果的形式要件。 被告提交镇长从跃新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12月3日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接到起诉状后,镇长和副镇长多次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沟通,索要工作成果,并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但拒不交付设计成果。从跃新:初步设计成果当时提供给***政府了吗?***:最终成果付完款才会有,如果镇政府付款,事情基本上结束,最终成果肯定有,肯定也会给。从跃新:工作成果交给谁了,你现在手里由这些成果吗?***:这个东西是这样,钱没有给,一般常规情况是,都结束了,把最后的一个修改了成果才会提供给镇政府。从跃新:你是说钱都打过去后,才给提供成果?***:对对对。从跃新说:我们现在手头没有这些成果,你能提供电子版的这些成果不?***:这个行业里面,那个成果是我们双方的标的,别想要,不愿意提供给你,最终成果给你了,成果你拿到了你再不给钱,更没办法了……。原告对该证据有异议,从书面整理的录音材料中可以看出,原告方法定代表人***已经将案涉智力成果类的采购服务方式进行了说明,因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在该类采购合同中,只要是原告将成果交付乡政府相关会议讨论,就应当视为所涉及的智力成果已经交付,后期没有经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也是因为被告行政规划进行了变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在被告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 第一、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多媒体汇报材料等8套成果。原告现仅提交《山东省聊城市韩集乡乡村振兴产业规划(最终成果稿)》一份,不能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成果。第二、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联系方式,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接收设计成果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第三、通过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也能进一步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最终成果。第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设计成果已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市规委会或有关会议同意,也未有证据证明设计成果已验收合格,并未达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条件。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90元,由原告北京中景园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