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杭州中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8899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ADM8A3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石墓。
经营者:***,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1729281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96号2101室D座。
法定代表人:经晓钢。
被告:武绍举,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广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钱亦文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