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泰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7民初1970号
原告:***,女,1950年1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潇(系***之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号。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金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然,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萧宇,男,1994年3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泰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岩,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广,男,1986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北京泰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潇,被告热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然、郭萧宇,泰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岩、李延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德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4503.99元、购买康复辅助器具费504元、护理费13500元(90天*150元/天)、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9000元(90天*100元/天);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泰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五芳园小区热力管网改造工程由热力公司负责实施,该公司将五芳园小区热力管网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泰德公司具体施工。2021年5月,泰德公司施工人员在五芳园小区20号楼2单元门口对小区道路进行破路施工,挖沟更换供热管道,被施工破坏的道路是居民进出20号楼的唯一通道。由于施工的破坏导致原本平整的混凝土路面变为高低不平的混凝土破碎路面,且施工单位对破碎后的道路没有设置任何围挡和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专人看护。2021年5月8日上午7:40左右,原告在途经该施工道路时,被破碎的混凝土块绊倒摔倒在管道沟上,导致原告左腿髌骨骨折。原告拨打110报警,同时小区其他居民向五芳园居委会求助,居委会人员带轮椅到达现场,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鲁谷派出所民警现场了解情况后开车带原告回派出所做笔录,经民警多方调查核实确认导致原告被绊倒的沟槽为泰德公司承接的热力管网施工项目,并与该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联系,要求该公司人员先行带原告去医院检查。11:30左右,该公司人员带原告到石景山医院急诊进行检查,X光片检查后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由于施工单位在现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警示和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路过时摔倒造成左腿髌骨骨折。原告在治疗期间不但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身体和精神两方面也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认为泰德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热力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与泰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支持原告如上之诉讼请求。
被告热力公司辩称:我们把项目分包给泰德公司,我们不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泰德公司辩称:一、***受到意外伤害,自身应负主要责任,我公司负次要责任。1.***所在的石景山五芳园小区,当时由石景山鲁谷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泰德公司与其他工程公司共同承担了道路施工任务。从***提交的图片和泰德公司调取的监控视频能够看出,小区改造是多点施工,到处都是施工现场,***对此是清楚的。***受伤时的路面,由泰德公司根据热力公司的指示进行破碎,待热力公司铺设管线后再行恢复,泰德公司在此期间对破碎路面保持平整,就像图片中看到的那样,从外观上可以明显看出破碎状态,但是又保持了平整,基本不影响正常通行。由于该道路为业主出行唯一道路,客观上不能设立围挡,同时该道路过于狭窄,警示标志不可能放到道路中央,放到路边,会影响行人出行和车辆通行与停放,也容易被遮挡,基本起不到提示作用,因此泰德公司没有安装围挡和警示标志是存在客观因素的。但是小区在进行改造前,街道办事处及发包方、施工方均已进行过多次宣传警示,提醒业主注意出行安全,所以泰德公司已经尽到管理职责。2.***在受伤前就行动不便,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在受伤前就行走不稳,从***的医生诊断结论看,***患有严重骨质疏松症且行动不便,因此***与正常人相比更容易发生意外。3.从视频上看,***受伤时不是意外摔倒,而是没有站稳、突然蹲下,身体除与路面接触外,没有触碰到其他地方。***可能是下蹲时膝盖接触到路面受伤,也可能是下蹲过程中膝盖受伤,但不是被破碎路面绊倒后摔伤。而且***在蹲下后不久又站起来,并与孙子一起走到另外一处施工现场,后走出小区南门,没有直接回家。4.***受伤时小区改造已经过一段时间,***对该路段的施工情况十分熟悉,因为破碎路面只是宽度为六十厘米左右的小窄条,正常人可以一步跨过,或者从两侧绕行。***如果尽到注意义务,完全可以避免道路破碎造成的影响。5.就北京市老旧小区而言,小区的路面通常都不平整,甚至北京市区内的人行道路,也都存在坑坑洼洼、不平之处。身边的这种道路实在是太常见了,如果不留意,均可能发生意外。因此,作为行人,每个人都负有注意义务,避免意外受伤,***对此也应有所认识,特别是在改造中的老旧小区,更应留意。《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路经每天必经之路,在小区施工改造中,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遇到破碎路面时应尽量避免踩踏,防止意外受伤,因此***对本案的损害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二、***主张的费用应当依法确认。1.***在医院治疗中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其实际支出计算,不应将医保已核减的部分计算在内,其实际支出仅为2109.22元。2.关于护理时间,应当根据医生的诊断确认,或者由法庭进行酌定,关于护理费标准,应当根据其受伤害程度确认护理标准,再确认护理费用标准。***受伤后没有住院,也没有对受伤处进行固定,说明受伤对生活自理能力影响有限,故请法庭对护理费标准进行酌定。3.关于营养费,应当根据医生诊断确认,营养费标准应掌握在北京市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2021年北京市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年43640元,折合到每天为120元,故***主张每天营养费为100元标准过高,请法庭酌定。4.关于交通费,由于未见实际支出票据,请法庭酌定。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所提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5月8日上午7:40分左右,***在小区内行走,途径小区施工路面时摔倒。当日至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就诊,诊断为髌骨骨折、重度骨质疏松、行动不便。
热力公司主张涉案路面由其委托给泰德公司进行施工,泰德公司认可***摔倒处系由其施工。
***主张医疗费4503.99元,提供医疗费票据为证。
***主张康复辅助器具费504元,提交发票为证。
***按照150元/天*90天主张护理费13500元,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为证。
***按照100元/天*90天主张营养费9000元,提交病历及诊断证明为证。
***主张交通费1000元,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泰德公司作为施工人,其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泰德公司主张***自身存在过错,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主张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证据充足,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结合其就医次数、时间、地点等,本院酌定为500元。***主张的护理费数额合理,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营养费标准过高,结合其伤情,本院酌定为4500元(90天*50元/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泰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医疗费4503.99元、辅助器具费504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45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6.35元,由***负担62.5元(已交纳);由北京泰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3.8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