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管育学与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云高民申字第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育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管育学因与被申请人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建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管育学申请再审称:1.昆明市东川区地方税务局“东川区地税征收业务用房工程”投标书、昆明市公安局东川分局办公大楼工程初验纪要材料和“东川区第二中学科技楼”工程材料上均有管育学、***的签字和碧建司的盖章,另还有***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等,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主要证据“钢筋汇总表”未经质证。3.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未超过期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二审开庭时只有审判长和书记员出席,但在判决书上却有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管育学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999年至2007年间,管育学在蔡德华处打工,有工程管育学就上班,没有工程就休息,休息期间没有工资。管育学与碧建司、***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管育学于2008年2月1日最后一次从蔡德华处领取工资,并于2009年6月26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申请已经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规定期限。现管育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仲裁时未超过法定期限或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同时,管育学提出其与碧建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审判组织不合法的再审理由,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
综上,管育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管育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