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8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昆明市。
原告***,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昆明市盘龙区居民,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1694185-4。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碧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59年7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第三人***,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债权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昆明碧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免征。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罗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