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1011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69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