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502民初2号
原告皮振军,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汕尾市鸿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海港大厦**楼*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50061768220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皮振军诉被告汕尾市鸿润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皮振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皮振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0元,由原告皮振军负担。
审判员彭卫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