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与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汕陆法民二初字第42号
原告: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滨港西路。.
负责人:洪某宗,职务乌坎村委党总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
被告: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四十米大道月中路月花园一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强,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员。
原告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事实与理由:为了友好解决涉案工程存在问题及继续推进涉案工程建设,有利于双方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涉案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双方庭外协商,原告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行使撤诉权,没有违反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89元,减半收取计9794.5元,由原告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