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惠丰建材有限公司与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4536号
原告:东莞市惠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韦,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仪,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惠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丰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惠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惠丰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惠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惠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常甲甲
审判员  雍 维
审判员  赖艳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琛懿
书记员  梁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