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2民初5991号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9号自编东方文德广场七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