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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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346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焘,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市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中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30元,减半收取计14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嘉彦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荆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