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930执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71514682。
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摩根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2月9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566223801C。
公司住所:洱源县茈碧湖镇兴源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A2幢302号房所抵价款人民币346440元;二、由被告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限期履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照号为云L×××**的艾力绅牌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云L×××**号车辆过户手续,但未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2、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018年8月14日到协助机关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号为(A1-1-203、A1-1-502、A1-1-902、A2-1-303、A2-1-403、B-1-401、B-1-403、B-1-501、B-1-601、B-1-603、B-1-701、B-1-801)商品房的财产转移手续,但因我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暂时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3、2018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员名单,2018年10月2日对洱源县兴源花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当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446440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方
审判员何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