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7民初231号
原告:***,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妮,云南峻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办事处大坝社区居委会金成财郡商业中心8幢5层50室。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告:巍山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县南诏镇北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云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巍山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金戈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巍山县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2元,减半收取4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晓燕
书记员石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