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28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和房屋,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吕 乃 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