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91执28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和房屋,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吕  乃  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