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20号小区农副产品批-B。
法定代表人:徐德禄。
被执行人:***,男,1968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以上当事人因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405173.84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案暂不宜处置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宏强
审判员 吕乃明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奎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