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执恢50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禄。
被执行人:***,男性,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1405173.84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宏强
审判员 刘建光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路奎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