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4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08号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4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4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10921.8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64街坊第一业主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也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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