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5执561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郁鸿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5民初81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违约金、律师费共计1,918,173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627元。
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工商注册地并非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即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和被执行人**的实际住所地。
执行中,本院未查见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查见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证券资金账户等信息。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15民初81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穗高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