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江浦162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458号
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江浦162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主任。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江浦162街坊第二业主委员会、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61元,由原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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