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雍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2-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源,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东海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雍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集团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0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雍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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