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7335号
原告:芜湖威灵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路。
法定代表人:伏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幸,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博,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8号地C栋。
法定代表人:翁裕华。
原告芜湖威灵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威灵电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威灵电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威灵电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泽标
书记员 罗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