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1040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8号地C栋。
法定代表人:翁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肖艳,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玉,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科技西路1号中心厂房之10。
法定代表人:张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113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4115411900352132734,担保金额为111375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德竣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13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