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314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8号地C栋。
法定代表人:翁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保欣,系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系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赵宁宁,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受理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宁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宁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90.58、财产保全费1670元,共计4760.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二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祉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