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157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8号地C栋。
法定代表人:翁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嘉惠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