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1640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翁裕华。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