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能与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0832号
原告:**能,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翁裕华。
原告**能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立案,原告**能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游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