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1民初3939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詹小瞿,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中山市派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153943X3。
法定代表人:王晓鸣,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居委会天河北路西侧南区工业小区8号地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45212L。
法定代表人:翁裕华。
原告***诉被告***、**、詹小瞿、中山市派德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裕安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 琳